按照省委、省政府的决定和部署,2006年开始,利用3至5年时间,在全省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,这是省委、省政府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,也是执政为民,建设和谐吉林的重要举措,是一项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。目前,居住在城市棚户区的居民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社会弱势群体,其中的绝大多数又是城市低保对象,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,为了维护好城市低保对象的利益,保障好在其住房改造期间的基本生活,确保社会稳定和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,切实把好事办好,现提出如下意见: 一、加强领导,积极协调 在棚户区改造期间,各地民政部门要当好当地党委、政府的参谋,积极谏言献策。各市州都要指派一名得力的领导,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联络人,在当地党委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做好组织、协调和政策解释工作。同时,民政部门要积极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,及时了解、掌握相关政策和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。向有关部们反映低保对象的合理要求,向低保对象解释相关政策。 二、摸清底数,广泛宣传 各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地棚户区改造规划,迅速、准确地摸清改造区域低保对象的底数,所住房屋的基本情况,并建立临时档案。要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,向低保对象做好宣传工作,让低保对象了解、支持当地的改造工作,确保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。 三、搞好服务,保持稳定 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性强,涉及面广,各地的民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改造期间低保对象的生活,确保社会稳定。一是对那些自己找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低保户,要协助他们寻找,保证他们在回迁之前,有房住。二是在低保户房屋改造期间,不管他们的临时住所是否在本辖区,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其低保待遇。低保金仍按渠道进行发放。三是在改造期间,低保户所享受的动迁补助,不计算在家庭收入之内。四是低保户回迁后,仍在本辖区居住的,继续由原街道、社区进行日常管理。没有回迁到原辖区的,要按照《吉林省实施<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>办法》相关规定,做好迁移工作。五是在低保户动迁、回迁过程中,民政部门要帮助他们办理好各种手续,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。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|